年3月11日FDA发布题为《生物制品价格竞争与创新法案“认定为(BLA)许可”条款的实施》的指南草案。年3月23日,大概4年后,按照NDA途径获批的蛋白质类产品将失去FDCA途径赋予的专营权。截至该日期,按照NDA途径申请的蛋白质类产品,如果仍未获批,将会失效。
背景介绍年3月23日,美国生物制品价格竞争与创新法案(Pub.L.–,titlVII,BPCIAct)生效,PHSA相应地修订。PHSA(i)的生物制品(Biologicalproduct)定义中包括了蛋白质,除了化学合成的多肽;并且规定10年后,即:年3月23日,之前按FDCA途径批准的Biologicalproduct,将会被认为是按照PHSA的BLA。
目前的情况是:大部分治疗用生物制品都是按照PHSA获得许可的,一些蛋白质历史上是按照FDCA获批的,例如:胰岛素类,美卡舍明(生长因子),生长激素,促甲状腺激素α,胰脂肪酶,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水蛭素,促卵泡激素,尿促卵泡素,透明质酸酶,伊米苷酶产品,详见本指南附录。这些产品的新药可以按照FDCA(b)申请;仿制药按照FDCA(j)申请。
FDA对实施BPCIAct第()节的解释在3月11日的指南草案中,FDA阐明了短期内蛋白质类产品,例如:胰岛素和生长因子,怎样脱离药品,从而按照生物制品批准途径。
该指南草案的第III.A.说明了:
尽管第()(4)节仅限于按FDCA途径已获批准的生物制品,但是,在年3月23日后,FDA将不会再按FDCA途径批准生物制品。就是说,如果一个生物制品按照FDCA递交,在截至日期时的状态未决或是暂时批准,将不会获得批准。这些申请可以撤销,或者按照PHSAct(a)或(k)重新递交。
尽管第()(4)节没有详细说明获批NDA、ANDA的生物制品在被认为是BLA后的情况,FDA将会从橙皮书中清除生物制品的NDAs、ANDAs,因为这些药品不再是FDCA申请的参照药品。但是并没有提到这些药将如何被包括在在FDA适用于生物制品的紫皮书中。
并且,FDCA赋予的专营权在截至日期之后将不再有效;孤儿药专营权除外。相应的,已获批NDA的生物制品相关的未过期的专营权将失效,橙皮书中所列出的专利将不再相关,因为这些专利对(b)(2)或ANDA申请有参考价值。在年3月23日之后,未过期的孤儿药专营权将继续有效,因为孤儿药专营权适用于在FDC和PHSA下批准的产品。任何批准后要求、批准后承诺,包括儿科研究,将转移至BLA。
最后,FDA解释到,按FDCA途径已获批准的生物制品,如果在年后“被认定为”PHSA(a),因为不是“firstlicnsdundrsubsction(a)”,不会获得12年的专营权,其中包括4年的专营权(期间不允许(k)生物类似药递交)。
该指南草案的第III.B.节,FDA建议,上述产品的(b)(1)申请考虑(a)许可;(b)(2)申请根据情况考虑(a)、或(k)许可。
专营权问题一方面撤销基于FDCA的专营权,另一方面指南草案拒绝给予基于PHSA的专营权。指南草案指出,按FDCA获批的生物制品将没有资格获得BPCIA(PHSA(k)(7))下的专营权,因为PHSA专营权条款适用于“获批”许可,而不是“被认定”许可。此外,FDA指出“BPCIA中没有表明,国会意图在被认定为BLA后给予(按FDCA获批的生物制品)—其中一些产品于几十年前获批—一段专营权。”指南草案似乎并没有对这一已经意识到的问题考虑一个替代解决方案:对于按FDCA获批的生物制品,根据其批准日期,给予12年(k)(7)专营权。这一方法可以减轻FDA对于按FDCA获批的生物制品于“几十年前获批”的担心,同时保护近期按FDCA获批的生物制品的专营权。
近期按照FDCA获批的生物制品申办人眼睁睁地于年3月23日失去宝贵的专营权,而没有任何回报。鉴于产品专营权的价值,这类申办人将有强烈的动机去挑战FDA的指南草案。
编译:识林-榕,识林-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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